上诉人许**因与上诉人潘**、潘**健康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潘**、潘**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7299.98元(包括医疗费138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32244.98元、护理费6800元、交通费1195元)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按照双方过错认定许**承担50%的责任份额有误。本案纠纷是潘**、潘**及其家人强行阻挠许**及其家人建筑10厘米高的小矮墙作为双方界址线而引起,如果潘**、潘**及其家人采取协商或其他和谐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也不至于引发侵权行为。就整个侵权行为发生的过程,虽然许**与潘**、潘**之间存在互相拉扯,但许**在潘**、潘**更为严重、更为暴力的行为中受伤,所以对于许**的伤害结果,潘**、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以上,承担70%或更多的责任份额。二、一审判决酌定许**治疗费的70%份额才计入赔偿范围有误。首先,许**从事建筑杂工是双方都没有争议的事实,但许**从事建筑杂工并不必然说明许**自身已存在脚痛或其他身体疾病,而潘**、潘**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是其亲戚,或者与许**曾经有矛盾,均存在一定利害关系,证人陈述许**一直存在脚疾的证言也是道听途说的事实,未有证据印证,故一审判决仅凭证人证言作出的认定错误。其次,中山市人民医院最后诊断许**存在退行性关节炎、腰椎间盘突出症等症状,但许**多...(本文书还有61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