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潘**因与被上诉人潘**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潘**无需赔偿1523元给潘**,并由潘**承担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双方确实因邻里关系发生纠纷,但潘**未举证证明其就诊行为与潘**的关联性。疾病证明书确实建议潘**休息一周,但潘**并未举证确实休息了一周,并因此造成误工的事实及因误工造成收入的减少。潘**的工作均为自报,并没有提供劳动合同及工资收入等证据证实,无法查明潘**的工作及收入。
潘**辩称,潘**一审时已经提交了纳税证明及个人收入证明,一审判决合法充分。
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潘**赔偿各项人身损害赔偿共4616元(含医疗费516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100元、护理费500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本文书还有22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