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建筑公司”)诉被告垫江县桂溪街道松林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松林居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创建筑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追加垫江县桂阳街道天宝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天宝居委会”)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追加了天宝居委会为被告参加了诉讼。原告华创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谭**,被告松林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张*,天宝居委会的法定代表人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创建筑公司诉称,2012年1月15日,被告松林居委会将”垫江县桂溪镇松林五组滑坡迁建安置房工程”发包给我公司施工,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合同价款为:20118282.06元;合同约定基础部分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价款25%的工程款。现工程已经竣工验收,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工程款。我公司于2016年3月起诉至贵院,被告承诺全额支付工程款后,我公司遂撤回起诉。我公司撤回起诉后,被告只支付了工程款60万元,基础部分工程尚欠工程款4429570元。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给我公司工程款4429570元(20118282.06元×25%-600000元),并自2013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
被告松林居委会辩称,1、原告与我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实;2、2014年11月4日,垫江县人民政府撤销原桂溪镇设立桂阳街道、桂溪街道,将原垫江县桂溪街道松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5...(本文书还有64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