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军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安置业公司)诉被告曹**、于**、曹**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军安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曹**、于**、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军安置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及家庭成员立即搬离、拆除在原告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并将原告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返还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原告依法取得了登封市福佑路东、玉带路北(东城花园)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原告根据政府规划进行商品房开发,但规划开发商品房的土地被告却非法占用。被告及家庭成员一直在该土地上建造的临时用房内居住。原告认为,原告和被告没有任何关系,被告无故占用该土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使用权,应立即搬离、拆除在该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恢复土地原状,并将土地返还给原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曹**、于**、曹**辩称:1、答辩人诉讼主体不符,因被答辩人起...(本文书还有32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