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电视台诉被告佛山市健康教育与促进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陈*敏独任审理,并于2017年9月6日开庭公开进行审理。因工作原因,本案主审法官变更为审判员尹宇飞,并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张**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35291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5年至2016年间,原告及其下属的佛山周*等部门与被告签订了多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组织活动、业务宣传等服务。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付款,尚欠352910元未予支付,原告在此期间向被告发出催款函,但被告仍未支付,遂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称:第一、对于“我健康,我做主”健康舞大赛协议,原告未能提供与该活动相关的预算、发票等材料,且该活动是与当时的健康教育所签定的合同,所以,被告无法与其进行结算。第二,《健康大讲堂合作协议》仅是一个框架协议,对于活动的内...(本文书还有43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