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省地方国营揭西瓷厂(以下简称揭西瓷厂)诉被告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省地方国营揭西瓷厂法定代表人韩**及其委托代理人蔡**,被告韩**的委托代理人高**、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省地方国营揭西瓷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用揭西瓷厂坪顶埔合同书》,并判决被告将租用合同项下的厂房和办公楼腾退归还原告管理使用;二、判决被告返还拖欠原告的租金25000.00元(结欠17000元租金及2017年应交未交租金8000元);三、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广东省地方国营揭西瓷厂系省属地方国有企业,为履行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经协商,在2006年4月10日原告将位于揭西县城南和乡坪顶埔老厂的部分厂房和现存厂房办公楼出租给被告管理使用,双方并签订了《租用揭西瓷厂坪顶埔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具体租赁的厂房和厂房办公楼双方在同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书》作明确约定。《合同书》第一条约定:租用期为15年,即从2006年4月10日至2021年6月10日中加修理期两个月);第二条约定:每年租金8000.00元,第一年租金在签订之日付清,第二年起租金在当年5月份前付清,如乙方无法按期交纳租金,作解除合同处理,即乙方如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纳租金,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厂房及办公楼;另第六条约定:本合同租用期届满后…。一切建筑物归甲方所有;同时《合同书》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合同书》由甲方代表人签名并盖章和乙方韩**及其代表人韩**(被告父亲)签名,同日签订确认租赁具体厂房和厂房办公楼的《补充协议书》有原告签章和在场瓷厂领导班子成员签名和被告父女签名确认(证据详见《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合同书》签订后原告如约...(本文书还有71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