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民商服务中心),原审被告魏**、邹**、郭**、武汉法来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来利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上诉请求: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何*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由民商服务中心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个人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中何*的签字和手印均不是本人签字按印的,该协议中也未写明身份证号、有效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该证据是民商服务中心虚假制作并提供的。2.一审开庭未通知何*。何*身份证上登记的住址与判决书中载明的地址不一致,一审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发...(本文书还有36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