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张**与人寿保险中山分公司均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被上诉人张**的诉讼主张以及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内容看,其与上诉人人寿保险娄底分公司所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是基于保险合同而来的,所以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保险合同关系,故本案案由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从《保险关系转移确认书(兼批单)》内容反映,涉案保险合同已迁入被上诉人人寿保险中山分公司,至于人寿保险...(本文书还有38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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