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穆**与被告山东交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运房地产公司)、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王*,被告交运房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交运房地产公司返还穆**借款本金550万元;2.交运房地产公司支付穆**利息(以5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支付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缪**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2日,穆**与交运房地产公司、缪**、陈**、胡**、王**、杨**、陈**、葛诗谦签订了借款合同,交运房地产公司是借款人,缪**、陈**、胡**、王**、杨**、陈**、葛诗谦是保证人。合同约定穆**向交运房地产公司出借人民币550万元,借期三个月,月息2%;如到期不还,在逾期还款期间仍按月2%计息。缪**、陈**、胡*...(本文书还有3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