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明爱门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爱门诊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明爱门诊公司在原审诉请判决:一、确认明爱门诊公司与朱**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明爱门诊公司无需向朱**支付经济补偿金66650元;三、明爱门诊公司无需向朱**支付工资差额1300元;四、由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明爱门诊公司与朱**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4年11月21日,明爱门诊公司与朱**1999年9月29日至2014年11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明爱门诊公司支付朱**2014年10月工资差额1300元;三、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明爱门诊公司支付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6650元;四、驳回明爱门诊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本文书还有14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