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诉讼中,根据冯**的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周*第一次住院期间的日用药清单。
冯**质证认为:对该清单的真实性有异议。从该清单看,绝大多数时间的费用只有床位费和二级护理费而没有产生医药费用,这反映出周*只是在医院挂床而没有实际住院,挂床的相关费用不应由我承担,而应由周*和丰都人民医院分担。骨不连属于周*自身的原因或医院的原因导致,这部分费用也不应由我承担。因此,对周*第一次住院期间的费用,我只应承担50%,另一半应由周*和丰都人民医院承担。周*再次骨折后的损失,应当由周*和丰都人民医院承担主要责任,我最多只应承担10%的责任。周*的伤残等级与其二次骨折有关,相关损失系由各方共同造成,应当由各方共同承担。
周*质证认为:对该清单无异议。冯**所称挂床现象不属实。骨科病人不像一般的外科病人,情况比较特殊,几天没有用药是正常的,冯**也未提供其它证据证明我没有住院。我第一次住院属正常的医疗行为,所有费用均应由冯**承担。至于骨不连和再次骨折的问题,我都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但我尊重一审判决。
丰都人民医院质证认为:对二审法院依职权在我院调取的...(本文书还有4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