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郭**利用担任湘澧盐矿矿长、湖南省湘澧盐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常德天盛电化有限责任公司及胡*、欧某、周*1、黄某1、竺*、黄某2、龚*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刘*1(另案处理),非法收受贿赂人民币70万元、美金3.3万元、帝舵手表1块、劳力士手表2块,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4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非法收受天盛电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1贿赂人民币41万元。
2006年下半年,徐某1向被告人郭**提出湘澧盐矿按合同向天盛电化公司供应卤水的请托事项,并承诺送给郭**每月1万元的感谢*。之后的几年内,郭**多次给湘澧盐矿生产部长与芒硝厂长打招呼,要求多生产精卤供应天盛电化公司。2006年下半年至2011年上半年,徐某1分多次在郭**的办公室送给...(本文书还有138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