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四川小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华山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山公司)、唐**、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4)金堂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川01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小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被申请人曾*、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华山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小康公司申请再审称,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根据关联案件中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足以证明唐**承包的劳务费用只有69万余元,因此一审中唐**提供的曾*提供的欠条,即曾*差欠唐**131万余元的劳务费是虚假的。2.曾*不具有建设工程分包资质,所以小康公司与曾*签订项目承包协议应是无效,一审法院认定错误。3.一审认...(本文书还有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