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了(2016)吉0881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了(2016)吉08民终****号民事裁定,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撤销洮南市人民法院(2016)吉0881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洮南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损失70676.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2015年10月13日,原告将自有的一台吉g9993v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机动车损失险的商业保险,保险金额为四十万,2015年10月14日起期。2015年10月...(本文书还有34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