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田*诉被告刘**、白城市洮北鹤原公路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了(2010)洮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被告刘**不服提起上诉,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了(2011)白民一终字第304号民事裁定,认为此案由原审法院审理时重新委托鉴定,查明事实。故撤销洮南市人民法院(2010)洮民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发回洮南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洮南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城市洮北区鹤原公路客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第一、二被告连带...(本文书还有2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