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武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计委)卫生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后,依原告张**申请追加华润武钢总医院(以下简称武钢总医院)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后依法向被告市卫计委、第三人武钢总医院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因原告张**对原承办人张薇提出回避申请,本案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审判员夏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平、吴*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市卫计委的行政负责人医改办常务副主任陈*亮、委托代理人刘**,第三人武钢总医院的委托代理人万**、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告市卫计委提交《投诉华润武钢总医院涂*、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及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及《投诉华润武钢总医院违规医疗服务和伪造、篡改住院病历的行为》两份投诉信,请求该委依法依规确认并查处第三人武钢总医院的违法违规医疗服务(或医疗侵权)行为;依法依规确认并查处第三人武钢总医院涂*、伪造(含篡改)、隐匿病历资料行为,并将查处结果用书面形式向其反馈。经本院审判,被告市卫计委于同年12月23日作出《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张**投诉华润武钢总医院伪造病历情况的调查回复》。
原告张**诉称,其于2016年4月11日起诉被告市卫计委行政不作为,本院于同年10月14日作出(2016)鄂0102行初****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市卫计委对其投诉的有关武钢总医院涂*、伪造、隐匿病历资料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2016年12月28日,其收到被告市卫计委作出的《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张**投诉华润武钢总医院伪造病历情况的调查回复》,回复中以其(2016)鄂01民终****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败诉为由,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其认为:1、被告市卫计委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两份住院病历原件封存在武汉市青山区法院(2015)鄂青山民初字第00513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至今没有拆封调查和作为法医学司法鉴定的依据。2...(本文书还有81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