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四川鑫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4)金堂民初字2358号民事调解书,以(2015)金堂执字第929号立案后,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立即返还及偿还申请执行人四川鑫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金50000元、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执行费4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该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等财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1、登记在被执行人王*与案外人胡建名下按份共有位于四川省金堂县赵*金堂大道2号附7号**栋**楼x号商业用房一套(权7xxxxx4,建筑面积22.26平方米);2、登记在被执行人王*与案外人胡建名下按份共有位于四川省金堂县赵*金堂大道2号附8号**栋**楼**号商业用房一套(权7xxxxx...(本文书还有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