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程*返还孙*土地征收补偿费用25174元(其中安置补偿费用15000元,土地补偿费用10174元);2.判令程*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孙*与程*原系夫妻,住博望镇×××村××自然村。2016年8月份,该村土地被征收。根据《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的约定,孙*享有25174元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当时全部补偿款100697元由程恒富即程*父亲代领,孙*为了获取自己的份额,向博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程恒富返还。经过两级法院审理查明,土地征收补偿款已由程恒富返还给程*,现由程*实际占有。25174元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属于孙*个人财产,且二人已经离婚,程*无权占有,应当返还孙*。
程*辩称,孙*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理由如下:1.孙...(本文书还有22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