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华润武钢总医院、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第二职工医院(以下简称武钢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本案立案受理后,原告张**申请进行鉴定,本院先后委托进行了四次鉴定,但前三次均被退回,第四次完成。本案于2016年11月25日、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华润武钢总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徐**,被告武钢二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9.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共计19.8万元;2、两被告承担后续治疗费用x万元(以实际发生或需要为准);3、本案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鉴定完成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51423.85元、后续治疗费50000元、误工费28000元(4000元/月×7个月)、护理费18900元(2700元/月×7个月)、鉴定费10000元、律师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交通费420元、通讯费500元,后续治疗费以鉴定为准。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6日,原告因右脖颈肿块到华润误工总医院看外科,门诊病历记载:2天前发现右颈部有一包块,鸽蛋大小无痛痒不适。体检记录:右胸锁乳(突)肌上上后缘见2.5×2.0cm包块,质中,压痛可疑,光滑,活动(尚)可,以“颈部包块;(疑似)淋巴结炎?”收普外科住院。次日早晨空腹抽血做了血常规等检查,检查结果:白细胞指标正常,c-反应蛋白指标正常,低钾3.33,但华润武钢总医院仍进行抗炎治疗10天。出院记录上诊断:急性颈淋巴结炎,期间没有请...(本文书还有70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