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何**是原告刘**的妻子、是原告刘**、刘**的母亲、原告何**、张**的女儿。2016年1月24日,何**乘坐董玉光驾驶的豫r×××××号小型轿车、被告吴**驾驶豫n×××××、豫n×××××挂号重型半牵引车沿郑*高速自西向东行驶至郑*高速南半幅38km+920m处时,随后董玉光驾驶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公路右侧应急超车并道时与被告吴**驾驶的机动车发生刮碰,而后又与高速公路中央护栏及右侧防护栏发生依次碰撞导致车辆侧翻,造成了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何**、李**、李*丽不同程度受伤、两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被送至开封市中心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于2016年1月27日死亡。2016年2月...(本文书还有1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