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门县澧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澧南公司”)与被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凯天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澧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航天凯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澧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航天凯天公司支付工程结算余款8053298.79元;2.判令航天凯天公司从审计确认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46713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16日);3.判令航天凯天公司从质保期满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52140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16日);4.判令航天凯天公司对工程结算余款8053298.79元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5.判令航天凯天公司支付本案财产保全担保费15000元。事实及理由:原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天公司”)中标石门县雄黄矿区含砷废渣处理与处置工程一、二期的施工任务,将其中部分工程发包给澧南公司进行施工。为此,双方签订了两份《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确认澧南公司施工的总工程款为36568158.79元,除去已支付的工程款28514860元,实际欠付工程款8053298.79元。2016年9月22日,石门县审计局对该工程审计完毕,凯天公司应支付至工程款95%。依照合同约定,凯天公司应对...(本文书还有58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