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黎**,被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支付从2016年11月1日至还清上述款项为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1年因向被告承租场地而认识被告。2015年12月被告因资金周*多次以口头、电话等形式向原告提出借款,并于2015年12月6日发短信再次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并要求将借款转账给被告名下银行账户。随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10万元转账到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被告于2016年4月20日又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再次按照被告的要求将10万元转账到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故被告已累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但是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至今,被告没有向原告偿还过任何款项。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可在合理期限内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原告于2016年10...(本文书还有4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