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诉被告吴**、刘**、前郭县天舒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6月28日和9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的法定代理人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前郭县天舒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平安财产保险松原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翟**诉称:2017年4月10日16时许,吴**驾驶无牌照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沿牙四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将原告撞伤,原告送医住院治疗10天。该事故经前郭县交警队处理,认定被告吴**负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吴**所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的车主分别为被告刘**及被告前郭县天舒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驾驶的上述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保险。现原告...(本文书还有46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