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宇**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五虹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虹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宇**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宇**的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由五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存在主观臆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五虹公司多次违反广告法,宣传其产品为最佳产品,足以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购买意向,且五虹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其产品为最佳的。虽然五虹公司网页表明有参数,但宇**不是专业人士,对电脑参数一窍不通,宇**就是看到五虹公司多次宣传其产品为最佳产品才决定购买此产...(本文书还有2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