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咸**、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平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10日依法由审判员温晏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平邑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咸**、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3616.5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23天=1150元,营养费2000元,后续医疗费8000元,护理费100元/天×60天=6000元,误工费4075.90元÷30天×113天=15352.56元,残疾赔偿金29610/年×16年×10%=47376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财产损失900元,鉴定费2200元,共计122595.07元;2.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书还有38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