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盛**、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班**、被告盛**、陈**委托代理人万**、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4日10时50分许,被告陈**驾驶被告盛**所有的某a牌小型轿车,因未安全驾驶,与前方班**驾驶的某b牌小型轿车发生尾随碰撞,致使乘坐某b牌小型轿车的原告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肇事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等。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5720.79元、医药费9071.60元、医疗器具费1800元、鉴定费700元、伙食补助费1770元、营养费1...(本文书还有35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