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梅*与被告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之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被告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2.被告退还原告吴**出资款35万元;3.被告退还原告梅*出资款23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原告与被告是朋友关系。从2016年4月份开始,两原告与被告三方共同投资名为“n多壳”的沿街店铺,用于经营小龙虾,三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16年5月7日,三方对该店铺的投资情况进行了对账。三方经对账并签字确认,店铺投资金额为90万元,原告吴**应投入36万元,已经投入32.5万元,占40%份额;原告梅*应投入18万元,已经投入10万元,占20%份额;被告韩*应投入36万元,已经投入2.5万元,占40%份额。之后,两原...(本文书还有3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