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初字第94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西省太原市电信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张波,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江苏省东舜通信建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太原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吴**上诉请求:一审认定、适用法律均错误,上诉人确系新兰路通信管道工程五标段的实际施工人,山西汇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吴**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完全可以证实我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请一、依法撤销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初字...(本文书还有11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