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顾**因与被上诉人靖江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靖江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顾**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支付上诉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等暂计401814.76元。2、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及鉴定人员出庭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将泰州市医学会鉴定书作为定案依据错误。1、本案中,对于患者病情是否必须手术,术后发生吻合口瘘是否处理及时,是否应在术前做胃镜检查,这三个基本问题鉴定报告没有回答,仅强调吻合口瘘是不可避免的并发症,鉴定报告仅给出结论没有分析说明,违反鉴定原则。2、上诉人对鉴定会过程有异议,且向一审法院提交过书面意见。鉴定专家组未问及被上诉人治疗方案及手术过程,仅询问了手术者资质问题就结束鉴定会,鉴定过程流于形式。为证明鉴定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上诉人申请调取鉴定会现场影像资料及鉴定会记录。3、鉴定专家组成不合理,缺少必要的鉴定能力。在庭审中专家承认有些问题无法回...(本文书还有44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