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贾*,被告鲍**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鲍**:1、偿还借款60万元;2、支付利息(分两笔计算,第一笔,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06年7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第二笔,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07年7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王*与鲍**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06年与2007年,鲍**先后两次向王*借款用于购房。王*分别于2006年7月28日存款至鲍**中国建设银行账户30万元,于2007年7月19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转账至鲍**银行账户30万元,共计60万元。双方并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后王*多次催促鲍**归还上...(本文书还有36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