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省肿瘤医院(以下简称肿瘤医院)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商丘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第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6)豫1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9日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肿瘤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郭**,原审被告第三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肿瘤医院上诉请求:撤销梁园区人民法院(2016)豫140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比例过高,请求二审降低赔偿比例。2、一审法院酌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护理费期间达十二年之久,时间过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的精神抚慰金60000元明显过高,请求二审予以降低。4、被上诉人没有提交误工费损失的任何证据,一审支持被上诉人的误工费...(本文书还有33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