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云南昌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霖公司)与盈江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盈江支行(以下简称:建行盈江支行)对本院冻结被执行人佳业公司在异议人建行盈江支行设立的账户以及账户资金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建行盈江支行称,请求德宏中院撤销(2016)云31执****号之二执行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佳业公司在建行盈江支行设立的账户以及账户资金的冻结。其理由如下:1、2016年4月14日,佳业公司与其签订《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佳业公司在其开立账户。该账户的资金是佳业公司向其交纳的阶段性保证金。在办妥房屋抵押登记之前,佳业公司无法支配该账户的资金,该保证金由其实际控制,并享有优先受偿权;2、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其向被执行人开发的”中央皓城一期”楼盘客户发放贷款66笔,金*:1588万元;现尚未归...(本文书还有8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