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郭**、郭**、郭**提交意见称:建城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根据建城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审查的问题是:(一)建城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回迁违约责任;(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关于建城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回迁违约责任的问题。建城公司主张亚运会、规划政策及方案调整、钉子户诉讼等均属履行案涉合同时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应免除或减轻建城公司的逾期回迁违约责任。首先,关于亚运会的问题。经查,在案涉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签订前,有关行政部门已发出《关于2010年广州亚运会残运会期间严格控制建设工地施工作业管理的通知》,故因召开亚运会给施工造成的影响,建城公司在签订案涉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时应当预见。其次,关于规划调整的问题。本案中,建城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曾申请规划调整,但未有证据显示规划调整是地方法规、政策修改的原因所致,故建城公司主张受地方法规、政策调整影响导致规划变更、延误工期,依据不足。最后,关于钉子户诉...(本文书还有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