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5日,被告郑**经被告陈*介绍与徐晓东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郑**承担仁***小区地热水工程,***小区建筑负责人沟通,并按每户2000元初装费付给徐晓东,徐晓东***小区供水。被告何**被告周**介绍与郑**认识,为承揽郑**接下的地热水工程,何*将其为法定代表人的捷通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给了郑**。郑**以被告捷通公司的名义与被告城投公司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城投公司同意捷通公司在仁***小区安装地热水,捷通***小区用户自愿签订使用协议。对于与仁***小区毗邻的***小区,郑**没有与被告城投公司签订协议,但是郑**以被告捷通公司的名义与***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被告汴房物业公司签订一份服务协议,约定汴房物业公司同意配合捷通公司在***小区安装地热水,捷通公***小区业主用户自愿签订使用协议,汴房物业公司派工作人员协助捷通公司收取...(本文书还有1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