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号民事判决;二、改判驳回丁**全部诉讼请求;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丁**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认定双方于2015年5月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是错误的。刘**签订的《协议》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成立,当时刘**也是涉案房产共有人之一,双方当时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中,并不存在真实的租赁合同关系。刘**与丁**于2012年9月相识,后因文化背景、家庭背景相似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1月,两人打算结婚共同生活,共同出资购买位于宝安中...(本文书还有27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