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2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吉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再审申请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申请人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土地转让协议,并赔偿损失3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4日,我与被告王*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我将位于兴安村老韩*荒沟东侧农田旱地42000平方米转让给王*,被告王*向我支付现金55万元,其余价款以房屋置换的方式支付。协议签订后,发现置换的房屋五证不全,还存在**房多卖的现象,致使协议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并赔偿损失3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4年9月27日,延吉市人民政府以延市政函(1994)36号文件同意延吉市新兴街道办事处将涉案土地...(本文书还有42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