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25日晚18时许,因林某丙与丁某乙之间的股权纠纷,林某丙之父林**随林某丙等人在平*县**镇**路“**”餐馆附近将丁某乙经营的燃气运输车辆的轮胎破坏,双方发生争执。次日凌晨,林**之女林某乙又到该处与丁某乙的亲属即被害人曾某某等人发生争执,林某乙与被害人曾某某互殴。林**见状,其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曾某某的鼻部致伤。经平*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物证鉴...(本文书还有4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