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邵阳公司)与被上诉人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16)湘05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贺**、平安财险邵阳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17)湘05民终****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作出(2017)湘0503民初****号民事判决,何*、平安财保邵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各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7)湘0503民初****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2、改判由平安财保邵阳公司支付贺**医保自负费用20578.84元。理由如下:其在平安财保邵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不计免赔险,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保险条款中约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应当认定为无效,贺**鉴定费及医保自负部分是医疗机构根据伤者的伤情治疗需要决定,是否超医保用药范围是受害人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且本案不是工伤事故,不能使用工伤医药费的保险规定。
平安财保邵阳公司答辩称,该公司将非医保用药予以剔除是依据其与何*所签订保险合同的约定。
平安财保邵阳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7)湘0503民初****号民事...(本文书还有6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