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曾**因与被上诉人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上诉请求: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二、判令冯**赔偿涉案房屋内空调机、衣柜、药品等物品损失合计人民币11793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诉讼费由冯**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我方一直在涉案房屋内居住,在我方被刑事拘留期间,冯**强行进入屋内,损毁财产,一审查明事实不清。1.案涉房屋权属存在争议多年,一直由曾**居住并掌管。根据我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可证实曾**一直在该涉案房屋居住,并在门口写有“房屋不能买卖,还在法律程序中”,涉及本案的全部财物也一直存放在房屋内。2.在未办理任何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冯**强行进入,损害我方屋内的财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冯**购买涉案房屋后,并未办理过户手续,当时原产权人周*已90多岁,一直卧病在床,根本无法办理任何过户手续。曾**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没有任何人到该房产处办理交接。冯**购买房屋后,并未口头或书面通知过曾**。在曾**报警时,派出所民警也同意曾**继续居住在房屋内。3.冯**擅自清走涉案房屋内曾**的财物,侵犯我方合法权益。曾**在被拘留释放后,打电话给冯**,要求退回涉案房屋内的财物,但冯**回复称房屋已在装修,屋内物品已清走,要求曾**自行负责。...(本文书还有5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