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华润武钢总医院、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第二职工医院(以下简称武钢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华润武钢总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邓**,被上诉人武钢二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华润武钢总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张**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等财产性损失116270.78元;华润武钢总医院和武钢二医院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并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华润武钢总医院存在三种过错:1.医疗过程多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推定过错之情形。2.住院病历多达九处篡改、伪造、隐匿了张**的病历资料,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推定过错之情形。3.误诊漏诊鼻咽癌病因过错。把早期鼻咽癌病因当成急性淋巴结炎治疗且无淋巴结炎化验指标异常为依据,未及时请肿瘤科和耳鼻喉科医生会诊等,估计本项单独司法鉴定医疗过错参与度可以达到40%-80%。二、因一审法官拒绝对送鉴华润武钢总医院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情况下,张**第四次只申请对武钢二医院做医疗过错鉴定。华润武钢总医院未能提供真实、完整、充...(本文书还有65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