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龙电安防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浦京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和被告委托代理人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8月9日,被告(出租方)与原告(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2016年9月10日起租。2016年8月12日被告收取原告房租押金57600元和主线押金5000元以及2016年9月份租金28800元(合计91400元,尚未开票)涉案租赁物于尚未移交的2016年8月20日倒塌损坏,被告丧失履约能力,给原告造成极大不便和巨大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租金28800元;3、被告双倍返还房租押金115200元及主线押金10000元;4、被告支付原告三个月租金额的违约金86400元;以上合计240400元。
庭审中,原告将第1项诉求变更为判决涉案房屋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1、被告应提供房屋的合法产权,且具有防火性质的报建手续,被告答应要给原告,但没有给。2、涉案合同没有经过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许可或盖...(本文书还有46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