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男,1971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上诉人中山市古镇天程灯饰配件厂(以下简称天程配件厂)因与被上诉人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程配件厂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张**承担。其在二审庭审中增加上诉请求为:申请本案中止审理。事实与理由:1.天程配件厂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本案应中止审理;2.被诉侵权产品是从张**处购买,天程配件厂并未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也没有生产模具和库存产品;3.被诉侵权产品价值低、数量少,一审判决赔偿数额过高。
张**未答辩。
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天程配件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张**专利号为zl20143053××××.0、名称为“吸顶灯(星星)”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2、判令天程配件厂立即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并销毁全部侵权库存产品及宣传资料。3、判令天程配件厂立即赔偿张**因侵权而产生的而损失人民币100000元。4、判...(本文书还有50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