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年3月7日,被告人徐国海、董**、郭*、缪**、张**、于**、刘**、缪**在河南省驻马店市嵖岈山风景区,编造自己是军人急需用钱,将一批军需皮鞋留在被害人安某家中并提供虚假联系电话,谎称随后还款取鞋,向被害人安某借钱,骗取现金10300元。
2、2017年3月19日,被告人徐国海、董**窜至河南省登封市卢店镇,编造自己是军人急需用钱,将一批军需皮鞋留在被害人李*家中并提供虚假联系电话,谎称随后还款取鞋,向被害人李*借钱,骗取现金6800元。
被告人缪鼎洋联系徐国海、董**、郭*、缪**、张**、于**、刘**、缪**共同外出实施诈骗,组织安排同案犯集中住宿,统一收取房款,并提供皮鞋,诈骗实施后又收取鞋款,谋取非法利益,系上述两起犯罪事实同案犯。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徐国海、董**、郭*...(本文书还有26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