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7)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晁杰、乔**、蔡**、陆**、张峰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书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晁杰、乔**、蔡**、陆**、张峰及其各自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14日20时许,在登封市中岳办事处韩*棚户区安置房工地宿舍内,被告人晁杰饮酒后,以被害人代某1从宿舍**楼扔塑料瓶子砸到其为由,伙同被告人乔**、蔡**、陆**、张峰等人持械多次闯入被害人居住的201宿舍内,对被害人代某1、代某2、代某3、余*、代某4、陈*...(本文书还有11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