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基本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关于盘龙大厦外墙砖铺贴工程(合同编号:ypg-2011-032补)的应付工程款问题;一审法院2014年7月10的开庭中,李**主张前述工程应付款为145985元,埃米公司则认为应以李**申报的131663元为准。该次庭审中,李**申请对第二、四、九、十一项工程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评估鉴定,对其他有争议的项目,其认为通过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李**的实际施工量,无须另行申请鉴定。埃米公司同意对第二、四、九、十一项工程进行鉴定。盘龙大厦外墙砖铺贴工程(合同编号:ypg-2011-032补)属于双方争议的第十项工程,不属于前述二、四、九、十一项所指工程。
李**于申请再审时提供了2012年12月6日的《盘...(本文书还有16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