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广州公积金中心)与被告朱*、邹**、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增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公积金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第三人中行增城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公积金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第三人与两被告签订的编号为jzcz*******的《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清偿本金、应收利息、拖欠本金的罚息及应收利息的罚息,截止至2017年4月10日,合计595825.18元(其中本金565058.66元、应收利息28676.24元、拖欠本金的罚息919.91元、应收利息的罚息1170.37元),以及付清上述全部款项之日止的银行应收利息、拖欠本金的罚息及应收利息的罚息(具体数额以第三人的对账单为准);3.原告依法就增...(本文书还有41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