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李**因与被申诉人李**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驻民二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豫检民抗(2012)47号民事抗诉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豫法立二民抗字第8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松出庭履行职务,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孟**、李**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李**诉至正阳县人民法院称,2003年4月,其经人介绍租赁李**门面房建冷库**座,其经营一个多月后,李**要求购买冷库,经双方协商,其同意将冷库作价25000元卖给李**,在冷库由李**保管期间,设备被他人拆走,为此,请求李**赔偿17676元。
一审被告李**...(本文书还有35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