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被异议人):伍**,男,1965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客村十四巷8号。
申请复议人何**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9)番法民一执异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9)番法民一执异字第2号民事裁定查明,番禺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伍**诉李*林民间借贷纠纷的(2008)穗中法民二终字第75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伍**以生效调解书确认的债务是李*森与何**夫妻共同债务为由,申请追加何**为(2008)番法执字第3990号被执行人。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5日作出(2009)番法民一执加字第2号民事裁定,裁定:一、追加何**为(2008)番法执字第3990号被执行人;二、何**应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承担李*森在(2008)穗中法民二终字第750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应负的法律义务。何**不服该...(本文书还有21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