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崔*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日1时许,原告在民权县东区小乔歌厅唱歌时,与被告崔*发生矛盾,崔*纠集王振威、刘*辉将原告打伤,原告被送到民权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精神与身体痛苦和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崔*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由于被告未到庭,本院不再组织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本文书还有11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