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上海马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海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告上海马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诉称,其于1996年10月15日至被告处从事车间管理工作,双方签订有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2008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月工资为人民币(币种下同)3,512元左右,工资发放方式为银行打卡和部分现金发放,社会保险被告依法为原告缴纳。2013年8月8日,被告单方通知原告将于2013年8月12日搬迁至松江泖港镇,且于2013年8月12日强制将公司大门关闭,不让原告上班,也不给原告任何补偿。因此,原告为补偿事宜申请仲裁。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1个月工资3,512元;2、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9,704元;3、被告配合原告职业病伤残鉴定事项,出具职业病伤残鉴定申请所需的由被告掌握的相关材料;4、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6...(本文书还有4482字未显示)